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有效利用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有关会计制度,结合本基金会特点,固定资产可分为下列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交通运输工具:汽车、手推车等。
(三)办公家具。
(四)电器设备:计算机、空调、电视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通讯电子设备等。
(五)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财产,如古玩、字画、工艺美术品(含捐赠)等价格贵重的财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
1.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2.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而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
2.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
3.如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
第五条 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按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估计的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原值的5%),确定其折旧率;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30年。
(二)交通运输工具10年。
(三)电器设备等5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分工管理、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会计报表;办理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财务手续及核算;计提折旧;参与清查盘点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定期会同账务部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盘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设置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条 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合理有效地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编制固定资产修理计划。
第十一条 为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必须重视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与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 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应与办公室的固定资产台账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需增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办公物资采购申请表,写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总金额,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购置,由办公室和财务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办公室根据凭证,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以保证对任何一项固定资产名称、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价格、技术性等内容进行全面反映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购买手续、办公室提交的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逐个登记,填制固定资产台账,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及信用手续。
第十六条 给员工配置的固定资产,员工应爱护所用资产,在员工调动或离职时,应向办公室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使用或暂借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收取占用费。
第十八条 对于维护固定资产做出成绩者要给予鼓励;对玩忽职守发生财产被窃、遗失、损失等事故者,应查清责任,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等。
第六章 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手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票据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由固定资产专管员根据固定资产价值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条 财务部根据经手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票据等有效票据以及秘书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 捐赠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妥善管理,如果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至少全面清查盘点1次。如有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长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与财务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账逐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管理费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调出程序:
(一)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本单位闲置的、需要无偿或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二)在有偿或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同时,要注销有关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
(三)有偿调出收入,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收款。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办公室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财务部,做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其他两份分别作为办公室和使用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的依据。
(二)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入其他收入,净损失作其他费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以及各种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消耗材料等财产物资,也要分类登记,纳入管理,可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20日一届一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