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支出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工作不断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手续,根据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财务报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基金会日常报销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一条 基金会日常运营活动实行预算制管理,参照基金会预算管理模式,基金会各部门应制定本年度预算,经基金会财务部汇总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年中按照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支出实行审批制度。经秘书长负责审批。第三条 审批流程如下:
(一)10万元以下:
经办人→秘书长-理事长
(三)10万元以上
经办人→秘书长→理事长→理事会决议
基金会执行互签互批制度,杜绝“一支笔”,最高审批权限人报销则由审批流程次级人员签字审批。
第四条 预算范围内每一笔日常性支出及项目支出,无论金额大
小,须附领导批示签报;日常性支出项目包含:
(一)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保险。
(二)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通讯费。
(三)汽油费、修理费、邮电费。
(四)资料费、速记费、翻译费等。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五条 各环节签字人应在报销流程中坚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兼顾效率的原则,以保证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
(一)经办人填写统一格式的支出凭单,将取得的原始票据整齐
的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在支出凭单上写明报销事由和金额。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支出凭单所列用途、金额、支付方式及所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财务部负责审核支出的合规性,报销用原始票据是否真实、合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四)秘书长负责审核支出的必要性。
第六条 定点单位集中采购、定期结算的支出,经办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核,规范管理。报销时,财务部要对经办部门提供的明细逐笔审核才能报销。
第七条 报销使用的发票抬头必须为“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且税号为“53110000MJ01783268”。
第八条 因公借款必须事先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及金额,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借款。借用现金超过 1 万元至少提前 1 天告知
财务部,除周转资金外,借款需在 30 日内及时报销,还清借款。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
第九条 单笔现金支出超过 2000 元以上的,如无特殊理由必须使用支票或通过网银转账。
第十条 确因业务需要,各部门领取现金超过 1 万元(含)的, 应提前 1 天告知财务部。请领支票或网银转账超过 20 万元(含)的,
应提前 3 天告知财务部。
第四章报销流程第十一条 报销时间规定
(一)各部门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外,在发票开票日期 30 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 5 个工作日,提交财务部
挂账或付款,第二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报销上一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第五章报销基本费用类型
第十二条 会议费
(一)会议费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四)会议费由基金会承担的,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员单位、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转嫁或摊派。
(五)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
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六)会议费根据办会实际情况及会议预算签报进行报销。第十三条 业务宣传费
(一)购买或委托制作的宣传用品,一次性批量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由综合部负责组织采购。
(二)综合部统一办理宣传用品的入库及领用登记手续。
(三)与业务宣传活动有关的新闻发布、媒体联谊、签字仪式等宣传活动支出,参照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费
(一)严格执行基金会专家劳务上限标准表上有关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二)支付劳务费时原则上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如需支付现金的, 必须事先办理借款手续。
(三)为外部人员(专家、记者等)支付劳务费以外的费用,如机票、住宿、餐费等费用的,必须事先签报请示,其差旅等有关标准按基金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业务接待费
(一)部门因业务需要发生的餐饮接待、礼品赠送支出的,一般员工陪同人均消费不得高于 200 元;部门负责人陪同人均消费不得
高于 300 元;秘书长助理以上陪同人均消费不得高于 500 元。
(二)开展商务活动的宴请或赠送纪念品,分别按每人次不超过
400 元控制;开展外事活动的宴请或赠送纪念品,分别按每人次不超
过 500 元控制。
第十六条 办公费
(一)办公用品由综合部统一购买,实报实销。
(二)办公用品发票单张金额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报销时必须提供明细清单(供货单位加盖财务、业务或发票章)。
第十七条福利费
(一)基金会为职工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医疗补贴、交通费、通讯费、餐费、取暖费等。
(二)为职工学习培训、体育活动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三)其他补助,包括生病慰问、亲属去世慰问、结婚生子奖
励等,组织员工每年参加体检。第十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
(一)为职工进行的岗位培训,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二)为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单位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三)职工培训所需其他必要支出,包括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