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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添加日期:2021-09-06 09:34:52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保证捐赠物资及时、准确地发放到受助方,确保捐赠物资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捐赠方、受助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衣物、玩具、食品、药品等物资。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帮助贫困地区学校完善教学环境、更新教育资源。

  (二)根据捐赠方的意愿,进行其他与资助困难学生、家庭有关的项目。

  (三)根据捐赠方的意愿,进行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有效的物资。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名称、价格、种类、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时间、用途等;捐赠方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到位的,基金会应与捐赠方另行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五条  捐赠物资原则上以全新的物资为准,药品、食品应提供相关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且距离保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拒绝接收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对于适合在基金会库房保管的,由库房保管员、项目负责人和捐赠方共同对物资的数量、质量进行清点核实,做好捐赠物资入库登记手续。

  第七条  对于捐赠数量较大或不适合在基金会库房保管的物资,可由捐赠方直接发至受助地,由受助地两人以上责任人进行清点核查和质量验收,并出具物资接收函,基金会在得到受助方的接收清单后方可确认价值。

  第八条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票据、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未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价值。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如捐赠方能提供捐赠物资评估报告或者物价证明,可以此作为捐赠物资价值。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实物管理,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第十二条  对捐赠方有明确合理意愿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将按照捐赠方意愿使用。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入库及入账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需核实捐赠函件、数量、检验质量、受助方的接收函,填制入库单;经办人员持仓库管理人员开具的入库单及捐赠协议,经财务部审核后开具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财务部与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对于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物资,要及时查明原因,报秘书长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

  (一)基金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经办人持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后的出库申请,与仓库管理人员共同办理出库,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完全遵照捐赠方意愿向受助方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受助方;出库完成后,经办人在仓库管理人员处办理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受助方清点物资无误后,开具物资接收凭据交付基金会。

  第十五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捐赠方有权向受助方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受助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当、工作失误等而导致捐赠物资丢失、毁损或无法及时发放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20日一届一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