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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添加日期:2021-09-06 09:37:47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加强费用开支的计划性,本着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政办公经费(管理费用)指本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金折旧、差旅费、坏账损失等。

  第三条 本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额度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

  第二章 费用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费用在发生前,部门负责人必须知情,并经有权批准人批准,费用发生后,统一由秘书长签字批准,财务部根据秘书长的签字予以办理。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据;

  (二)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确认;

  (三)财务部审核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秘书长审批或被授权人审批。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经手的开支,需经理事长签章,不允许单位领导人的支出由其他人做经手人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批。

  第三章 各类费用报销程序

  第七条 行政费用、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手续

  (一)经常性固定开支、常备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秘书处统一采购、验收、入库、分配及安排入库,根据入库单据实报实销。

  (二)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物品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可自行购买。购买后应立即到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携带批件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交通费报销

  (一)因公外出的交通费,经秘书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二)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须事先向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可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 招待费用报销

  (一)招待费用包括加班餐费、客户参观考察用餐费等。

  (二)招待费必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的招待费,财务部将不予报销。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按照《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