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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添加日期:2021-09-06 09:38:19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遵照《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章程》,为规范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原则和程序,加强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资产的效益,进一步实现基金会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本金是基金会实现宗旨,持续发展的经济 基础,是基金会开展工作和社会信誉的保障。基金会以持续扩大 本金规模为目标,并保证本金数额不低于已注册的原始基金数额。

  第三条 基金会本金原则上不直接使用于具体项目,但可以通过自行投资和委托理财等合法形式获取收益,所得收益可作为基金会项目经费或管理费用。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包括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 基金会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机构;四是其他产品,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渠道的投资品种。

  第七条 财务部将负责对外投资的具体运作。财务部负责常规产品的选择和投资,其他产品的选择和投资,需根据资金管理数量和时限等不同特点,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选择合适的投资工具,设计投资组合,制定投资方案,按秘书处、理事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基金会选择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投资管理机构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具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 3 年没有发生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拥有业绩突出的专业投资团队。

  第十条 基金会须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外股权投资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并须对被投资方进行风险评估。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 基金会资产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会对外投资资产的 30%。

  (二)委托一个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全部对外投资资产的 50%;

  (三)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投资资产的 30%;

  第十三条 基金会禁止以下投资或相关的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对外借款;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国家规定的禁止投资品种;

  (五)从事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常规产品,由秘书长审批;

  (二)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和其他产品,一次投资一个项目低于 100 万元(含)的由秘书长审批,高于100 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三)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公益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组织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项目投资后,需全面了解投资项目或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每个投资项目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并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秘书处研究,自2017年7月1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