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公益事业,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有关活动,根据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要开发合适的志愿者服务岗位,打造志愿者管理和支持的核心能力,组建短期、长期、兼职、全职的普通志愿者、专业志愿者、专家志愿者队伍,满足志愿者的不同需求(如,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开阔眼界等),提高志愿者的公益参与感和自豪感,弥补基金会在人力资源上的短缺,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基金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个人志愿者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团体志愿者的条件:依法依规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愿意为基金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等。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参见附件)。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七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临时性招募相结合的招募形式。
第八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条 志愿者顺利完成志愿服务累计时长达到200小时,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一周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即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基金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基金会对志愿者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辅导。
(三)针对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保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视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到基金会服务提供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人民币/天。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基金会对有卓越表现的志愿者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基金会对确需去外地服务的志愿者提供来回交通和食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来基金会实习,参照本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2月5日一届三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附件1
志愿者服务承诺书
本人自愿作为志愿者,为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供无报酬的志愿服务。本人承诺:在作为志愿者期间,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对于本人志愿服务方面的安排,提供合格的志愿服务。如因违反上述任一规定对本人造成不利后果,本人自担;如因未提供合格的志愿服务或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声誉等方面的损害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