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证书管理规定
添加日期:2021-09-06 09:43:11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第一条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证书登记证正副本、本会获奖证书等。
第三条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由秘书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秘书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由专人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五条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果因工作需要,使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经办人需先填写要件请示,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报秘书长审批。复印证书需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签批同意。
第六条经办人持领导签批件到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证书。如借用原件须及时归还并登记退还时间。登记表由秘书处留存备查。
第七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2月5日一届三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