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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添加日期:2021-09-06 09:45:12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按劳分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资历、年度考核结果来确定。

  绩效工资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根据各部门职能、承担的工作责任、完成的工作量、基金会年度完成的筹款任务及完成筹款任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津贴补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间薪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每月病假累计5天以内(含5天)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全勤奖和基本绩效工资。

  2.每月病假累计5至10天(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勤奖,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基本绩效工资。

  3.每月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全勤奖和基本绩效工资。

  4.年度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

  年度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薪酬按照以下规定发放:

  1.事假1天,扣除当月全勤奖200元,事假2天,扣除当月全勤奖400元,事假3天及以上当月全勤奖励为零。

  2.每月事假累计4天至5天(含5天)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当月基本绩效工资。

  3.每月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基本绩效工资。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不计发当年奖励绩效。

  第五条 占用周末和节假日加班、外出开展活动的,经领导批准,可以调休或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工资补偿,外出参加单一活动原则上不超过3天。培训、学习、考察、出国等情况不予调休及工资补偿。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婚假、丧假、年休假期间薪资不变。如因工作忙碌,确不能休年假的,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工资补偿。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缴纳比例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五险一金”中涉及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会在其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社会聘任人员薪酬参照本基金会人员同等岗位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20日一届一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