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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选人用人工作制度

添加日期:2021-09-06 09:46:46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慈善工作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精湛、积极担当作为的慈善工作队伍,保证本基金会慈善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  选人用人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较强的政治能力、政治觉悟,政治敏锐性强;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奋敬业;

  (三)精神状态昂扬向上,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愿意从事慈善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方向及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章   招聘工作要求与流程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宗旨任务和工作发展需要,设置工作岗位。

  第五条  本基金会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程序是: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本基金会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有关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中层干部选拔标准和要求

  (一)应具备本基金会选人用人基本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二)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特别是在大事要事难事中担当作为表现突出;

  (四)工作主动性强,创新进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善于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基金会工作大局及本部门工作实际相结合,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五)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特别是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有良好群众基础,讲党性、重品行,在服务本基金会工作大局中切实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七)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基本资格

  (一)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骨干时,参照本基金会人员任职基本条件、选拔标准和要求,严格开展选拔任用工作。

  第九条 选拔聘任操作规程

  1.本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管理岗位空缺情况,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的意见。

  2.本基金会行政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对聘任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报秘书长进行审批后,形成工作方案,报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选拔外部人员任职中层干部参照本基金会人员同等岗位流程要求执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本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及严重违反本基金会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三个年度内出现两次考核不合格,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本基金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教育与考核

  第十四条 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教育引导工作人员积极担当作为、主动干事创业,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推进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理论和业务工作技能,强化员工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

  第十八条 要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引导工作人员发扬成绩、改进不足,更好忠于职守、担当奉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选人用人工作由秘书处总负责,行政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应在理事会上报告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并在本基金会范围内接受对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选拔聘用实行回避制度。选人用人工作小组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项,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20日一届一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