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病假、事假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公平、合理并且体现人文关怀的劳动秩序,根据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员工或家属患重特大疾病期间,请病假、事假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病假
(一)员工患病请假需经秘书长审批同意。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期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全勤奖、交通补和饭补。
2.病假2个月以内的,除全勤奖、交通补、饭补之外的其他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2)发放生活类补贴及岗位类津贴,基本绩效发放80%。
4.病假超过6个月不足9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发放生活类补贴及岗位类津贴,基本绩效发放40%。
5.病假超过9个月的,从第10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发放生活类补贴及岗位类津贴,基本绩效不再发放。
6.病假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7.累计病假达6个月(请假之日起12个月内)仍需继续请假的,为保证基金会工作正常开展,单位可调整其岗位。
(三)员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由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
二、事假
(一)员工因家属患病确需陪同照料的,原则上先从年休假、调整假中安排。确需继续请假的,须经分管秘书长审批同意。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全勤奖、交通补、饭补和基本绩效。
2.事假2个月以内的,除全勤奖、交通补、饭补和基本绩效之外的其他工资照发。
3.事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2)发放生活类补贴及岗位类津贴。
4.事假超过6个月不足9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累计事假达4个月(请假之日起12个月内)仍需继续请假的,为保证基金会工作正常开展,单位可调整其岗位。
6.自请假之日起12个月内事假累计达9个月、24个月内事假累计达11个月,仍需照顾家属的,本人可提出辞职申请,单位原则上同意。
三、附则
1.本规定中的重特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
2.本规定中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员工或家属患重特大疾病应由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四、?本制度由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