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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

添加日期:2021-09-06 09:52:47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工作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出勤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 考勤是计算工资的依据,由行政办公室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思想端正,以身作则,秉公办事,严格认真地执行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午休时间:11∶30---13∶30

  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并安排考勤员,按时认真填写考勤表。考勤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下月1日前送交行政办公室。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串岗、随意离岗,不能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七条 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岗的为迟到。因个人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迟到,由本人写出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确认,报行政办公室。

  第八条 早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结束前,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迟到、早退两小时的;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

  (三)超过批准的假期没有及时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

  (四)以虚假理由请假、休假的;

  (五)岗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均为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迟到或早退者一次扣全勤奖50元;每次超过两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算。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含),扣除当月全勤奖。

  (二)旷工期间不计发薪资。

  (三)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达15次(含)或旷工时间达3天(含)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享受各类年度奖励,基金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一条 请假、休假类别、期限和待遇

  (一)病假

  工作人员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时,可请病假。

  1.请病假应取得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急诊或出差时应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请病假在1天(含)以内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假期。请病假1天以上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2.不能出示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薪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病假1天(含),不扣薪资。

  (2)每月病假5天以内(含5天)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全勤奖和基本绩效工资;

  (3)每月病假5至10天(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勤奖,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基本绩效工资;

  (4)每月病假10天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全勤奖和基本绩效工资;

  其中,年度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

  年度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事假

  员工因个人、家庭事务需处理时,原则上应先休年假,年假休完后,方可请事假。

  1.事假期间薪酬按照以下规定发放:

  (1)事假1天,扣除当月全勤奖200元,事假2天,扣除当月全勤奖400元,事假3天及以上当月全勤奖励为零;

  (2)每月事假4天至5天(含5天)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当月基本绩效工资;

  (3)每月事假5天及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基本绩效工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秘书长批准,视为事假,记入考勤,但不扣全勤奖和绩效奖。每月累计不超过1天(含1天)。

  (1)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孩子家长会及其它重要活动的;

  (2)工作人员凭房管部门通知,住宅需由房管部门维修,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看管的;

  (3)经组织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占用工作时间上课,或因考试给予考前1天复习的;

  (4)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看病或陪护,且提供有关依据的;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

  (6)其他事项。

  (三)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工作人员结婚,根据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婚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给假,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

  2.申请婚假须出示本人结婚证,婚假期间薪资不变。

  (四)产假

  1.女职工在孕期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出差。对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根据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临时安排其他工作。

  2.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可根据医院预产期证明调整产前、产后假的天数,但总天数不变。)如遇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3.男职工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可享受陪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单位奖励产假条件:

  (1)女职工生育第一胎,除享受本办法第二条奖励外,在基金会工作满3年不足6年的,经秘书长批准,增加产假1个月;满6年不足8年的,经秘书长批准,增加产假2个月;满8年的,经秘书长批准,增加产假3个月。

  (2)女职工生育第二胎,不享受单位奖励假。

  6.产假及陪产假包含双休日、节假日。产假期间不计发全勤奖、绩效、交通补贴、饭补;流产休养和陪产期间不计发全勤奖和绩效。

  7.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半个小时哺乳时间。

  (五)丧假

  1.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根据具体情况,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2.丧假期间薪资不变。

  (六)年休假

  1.基金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2.年休假由当年3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前,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基金会无法安排休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年休假期间薪资不变。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年休假。

  4.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5.下列情形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婚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七)加班

  1.单位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原则上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或外出开展活动的,经分管秘书长批准,视为加班。加班可以调休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资补偿,培训、学习、考察、出国等情况不予调休及工资补偿。

  2.加班申请程序

  (1)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须在加班前一个工作日提交加班申请,报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视为加班。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可在事后当日或次日补填加班申请。

  (2)加班人员要申请调休的,需在加班申请上注明“调休”,再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3)调休须在加班后一个月内调休完毕,调休应提前申请。普通员工调休1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普通员工调休1天以上及中层人员调休需经秘书长审批。

  3.其他有关问题

  周末或节假日加班时基金会报销餐费,标准为每餐30元。

  第十二条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一)请假、休假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

  (二)秘书处请假,由全国妇联书记处分管领导批准。

  (三)各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秘书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需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秘书长批准。

  (四)因突发事件在外无法提前办理请(续)假手续,可按审批权限电话请假,但事后需补办请假手续。

  (五)请假、休假期满需要续假时,应于假期满前一个工作日征得上级领导同意方可续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20日一届一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