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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添加日期:2021-09-06 09:54:06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民政局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下列事项,需向登记机关报告: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章程修订。

  (四)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五)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人员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事项内容: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公益项目确定、专项基金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内部机构设置及重要岗位人员聘任。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处理或重要文件印发,须报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20日一届一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