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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监事工作制度

添加日期:2021-09-06 09:58:14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受理来自于基金会内部、基金会外部的关于基金会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理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办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基金会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理事)、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